一、何謂老人虐待

 

一般而言,只要年滿65歲以上的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者,都可被定義為老人虐待:

(一)未得到基本生活照顧或扶養者(疏忽)。

(二)遭受身體或精神虐待、惡意遺棄、自由限制或妨害者。

(三)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且無生活自理能力者。

(四)因身心障礙、患病、遭受意外傷害或緊急事故需要立即救護者。

二、老人虐待種類

(一)遺棄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而不予適當照顧,任老人流落街頭等其他處所而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身體虐待

源於施虐者疏忽或故意之行為,致使老人身體或身體功能

遭受傷害或毀損。例如:

1.暴力行為:運用戳、刺、打、捶、擊、推、搖、打耳光、踢、捏及燒等方式對待老人。

2.未接受或拒絕醫療、接受太多或太少醫療、或不適當的醫療。

3.強迫餵食。

4.任何形式的體罰。

(三)心理/情緒虐待

源於施虐者的言語或行為,造成老人心理及情緒上極度之痛苦、

折磨、為難或恐慌。例如:

1.言語上的攻擊、威脅、恐嚇、脅迫、侮辱及侵擾。

2.故意排斥、孤立、隔離老人,斷絕其與家人、朋友或外界社會的互動。

3.干擾老人日常活動,如睡眠。

(四)照顧者疏忽

 老年人有獲得基本生活照顧的權利,老人不應在社會互動中被孤立或單獨留在家中一段時間,使他們處於危險或造成他們的困擾或焦慮。涉及照顧者刻意或非刻意對老置之不顧、未提供各類適當的照顧與支持。包括:

1.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拒絕或無法履行對老人之照顧責任與義務。

2.拒絕或無法提供老人基本維生,如三餐、水、衣物、藥物、個人安全與衛生用品,及其他因義務或契約所需提供之基本必需品。

(五)失依陷困

  無法定扶養義務人之老人,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

  陷於困境者。

  常見的型態為老人自我疏忽,老人本身因精神狀態不清楚或

  心智低弱的問題或症狀,表現出自我放棄、自我怠慢的行為而危及其健康與安全。

  通常指老人拒絕接受適當的生活必需品,如水、食物、衣著、

  庇護、個人衛生、醫生指示用藥及安全預防等。

(六)財產保護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老人,有對其金錢、財產、所有權之非法盜取、詐騙、侵占、榨用、偷竊等行為。例如:

1.未經老人授權或同意擅自取得老人之支票兌現。

2.濫用或偷取老人之現金或財產。

3.強迫或欺騙老人簽署任何文件,如契約或遺囑等。

4.不當使用保護權、監護權或法定代理權。

(七)其他(如性侵害、性虐待、社會剝削)

 性侵害指非出於老人自願的任何性接觸,或與無行為能力之老人發生性關係。

 性騷擾係指未經老人同意而任意撫摸其身體,且包括談論性或看相關書籍和影片。

 社會剝削係指在法院為宣判無行為能力之前,其權利必須和一般公民平等,受憲法的保護。

 性騷擾係指未經老人同意而任意撫摸其身體,且包括談論性或看相關書籍和影片。

 社會剝削係指在法院為宣判無行為能力之前,其權利必須和一般公民平等,受憲法的保護。那些老人是受虐高危險群

一、老人本身的特質指標

(一)身體指標:生理老弱;中風、失智、癱瘓等,需要被扶助及生活依賴程度高;有心理上的疾病;為身心障礙者;生活無法自理等等。

(二)行為指標:表達能力差;言語不清;不良之生活習慣;人際關係差;有認知、意識障礙;低自我概念、自尊、自我形象等;有自我虐待的行為;防衛心重,不願外界溝通;退縮哭泣;木訥呆滯等等。

(三)背景指標:無經濟支援;教育程度低;單身孤立;老老人(年齡為85歲以上);缺乏社會支持等等。

   二、照顧者本身的特質指標

參考指標有:

懶惰;憂鬱;無自我尊嚴之傾向;心理狀態不穩定;有暴力行為,如詛咒、責罵;對老人有先入為主的偏見與錯誤觀念,缺乏專業知識與技術;自我調適及紓解壓力的能力差;固執且控制慾強,不容許別人反駁其意見、想法;有精神方面的心理疾病;有犯罪紀錄;有過虐待、傷害他人的紀錄;有酗酒及藥癮的問題;有關照顧者虐待老人之傳言等等。

   三、疑似機構虐待可能的環境徵候指標

參考指標有:

要求老人過早起床;就寢時間缺乏選擇性;早晚餐過早食用及對食物沒有諮詢權利;沒有個人生活必備品;沒有盥洗設備;機構骯髒有異味,密閉無通風設備,鼠虫大批出沒;長期低人事標準,即以少數工作人員服務多數老人;機構缺乏專業人員,如營養師、照顧服務員、護士、社工員等;機構對老人孤立,限制老人活動或隔離老人;機構管理不善;機構缺乏急救設備;限制機構以外人士探訪;有關機構虐待的傳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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