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虐待的定義
雖然虐待長者事件大部分發生在住所內,但據外國的研究顯示,不少個案發生在社區人士不易察覺得到的機構內,例如護理安老院、老人宿舍、日間護理中心、家居照顧服務、長者服務中心、療養院及醫院等。機構虐待可以任何形式出現﹕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財產侵吞和疏忽照顧,而施虐者通常是院舍內受薪的員工。
引致機構虐待的原因
根據外國的統計,機構內的虐待和疏忽照顧長者的問題非常嚴重,而且個案呈報不足的情況也著實令人關注。引致長者被不良對待的主要原因如下﹕
- 機構人手不足,員工工作壓力沉重
- 員工耗盡
- 員工培訓不足
- 防虐老意識薄弱
- 長者在身體上和精神上都需依賴別人
受虐機會較高的長者
- 表達能力弱
- 依賴性高
- 需要長期被照顧
- 認知能力衰退
被虐表徵
- 沒有合適的衣著
- 長有壓瘡或褥瘡
- 營養不良
- 缺水
- 跌倒
- 瘀傷或骨折
- 缺乏運動
- 長時間被約束
- 衛生情況惡劣
- 死亡
預防機構虐待的措施
- 改善工作環境﹕確保穩定的員工編制、分配合適的工作量、定期培訓員工、提升前線員工與管理層員工的溝通
- 建立有效的投訴機制及處理方案
- 推廣提供具質素院舍服務的工作氣氛
- 鼓勵推行個案滙報制度
- 嚴格執行《安老院條例》
- 正當使用約束物品
安老院舍的規管
- 根據《安老院條例》 ( 第 459 章 ) 取得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方可合法經營。《安老院條例》於1995年4月1日生效,並於1996年6月1日全面實施。
- 《安老院條例》訂下安老院舍所須遵守的最低服務水平,包括院舍的面積及人手標準、樓宇及火警安全、位置及設計、供暖、照明及通風、備存住客紀錄等。該條例亦授權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實務守則,為安老院的保健及照顧服務、營養及飲食、清潔及衛生、社交照顧等方面,定出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遵照實務守則的規定是發牌給老安院條件之一。
- 根據社署的政策,所有在 1995 年 4 月 1 日及該日後設立並擬開始經營的安老院舍,須受發牌方式規管。在 1995 年 4 月 1 日以前已開始經營,但尚未達到發牌規定的安老院舍,則獲發豁免證明書繼續經營,使該等院舍可在指定時間內提升服務質素及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以符合發牌規定。
- 社會福利署的「安老院牌照事務處」負責執行法例及其附屬規例訂明的人手、面積設計、樓宇結構、安全措施及照顧質素等方面的法定要求。社會褔利署探取以下措施,監察安老院舍的服務質素﹕
- 「安老院牌照事務處」督察進行突擊巡查,確保安老院舍符合發牌規定
- 「安老院牌照事務處」成立電話熱線,接受公眾就安老院舍服務提出的詢間和投訴
- 鼓勵個案工作者及長者家人舉報有關安老院舍營運方面的不當行為或不良行為
資料來源:立法會CB(2)2499/04-05(02)號有關長者住宿照顧服務文件
舉報或尋求協助:請參閱本網頁 >防虐秘笈 > 護老有道 > 當懷疑長者受到醫院或院舍職員不當對待時
選擇安老院舍指引:請參閱香港中文大學何善衝老年學及老年病學研究中心網頁中,有關《老人院舍資料》一欄﹕ http://healthyageing.sph.cuhk.edu.hk/mai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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